1. 供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上记载的包括到货日期、数量在内的全部信息,逾期未确认者视为该供方接受本订单所有条款。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依据经确认的供方报价单确定。
2. 买方有权更改订单中的到货日期、交货地点和/或收货人,但应当事先于合理期限前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
3. 除买方明确表示同意外,买方将不予支付任何形式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或制作、提供相关文件、保险、培训、安装调试等售后服务的费用。
4. 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以双方约定为准。双方未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较严格的为准。
5. 质量保证期:货物经验证通过后一年,供方负责质量保证期内的耗材、人力及硬件维护费用。
6. 若货物存在缺陷(包括知识产权瑕疵)、不合格或其它与约定不符的情形,无论在买方检验时是否发现前述缺陷或不符的情形,供方均应按照买方的选择予以修理、退货或换货,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7. 供方保证其提供给买方的货物在出口、进口、销售或转让过程中不会违反美国进出口管制条例(EAR)及其他适用的制裁及禁运的法律法规
8. 发票开具前请与买方确认收货情况、最终收货数量、品名及发票寄送地址。所有发票、相关的运输单据,装船单、装箱单,运货单及附有装箱单的包装必须参照并记载本订单号。
9. 延迟交货违约金为:每延迟1日,支付延迟交货部分价值0.5%的违约金。
10. 在供方员工进入买方及实际使用方进行作业前,供方应当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该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或其他意外保险;供方应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供方的员工/第三方及其员工受到人身/财产/环境损害,以及供方在提供产品、服务等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采购规范、承诺以及设备使用方环保安全卫生规定而造成损失的,供方应独自对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论现场作业人员是供方员工还是供方联系的经销商、服务商等第三方员工。
11. 除非另有书面说明,本订单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和唯一协议,本订单所有的条款与条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未经买方书面确认,不得变更。无论买方是否对供方报价单或相关文件予以确认,供方标准销售条款中限制买方权利或与本订单相冲突的部分对买方无任何约束力。
12. 本订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约束并按其解释,不参考冲突法规范。若因本订单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